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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規章

圖書館使用規則

閱覽規則
  一、 本館採開架式,私人物品除紙筆外,不得攜入。
  二、 圖書、報章雜誌閱畢後請放回原處。
  三、 取閱之圖書,不得圈點、批註、撕毀、折角或污損。
  四、 館內不得高聲談論、朗誦、飲食,室內務保持肅靜清潔。
  五、 如有竊取或損壞書籍情事,除負賠償外,並移請訓導處處分。
  六、 就位、離位時應儘量避免出聲,離位時要將椅子恢復原狀。
  七、 凡不遵守本規定者,得請其離開。
  八、 閱覽時間 (配合本校作息時間開放) 借書時間
    週一至週五 7:30 至 16:30 週一至週五 8:00 至 16:30
    寒 暑 假 8:30 至 11:30 寒 暑 假 8:30 至 11:30
 

 

借書規則
  一、 本校所藏圖書、報紙、期刊等資料係供本校教職員學生閱覽、參考及研究之用。
  二、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憑學生證),可於本館開放時間借閱書。
  三、 本館書庫採開架式,借書者請先至書架取得所欲借閱之圖書,至工作台出示學生證(學生)及圖書,交與館員辦理借書手續。還書時,將圖書交與館員辦理還書手續。
  四、 借書、還書務必由借書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委由他人代辦。
  五、 本館珍貴圖書、參考工具書及當期期刊僅限於本館內閱覽,概不外借。
  六、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教職員工:借出圖書總數為五冊,借期二週,如有需要,得於借期屆滿前辦理續借乙次。
    (二)學 生:借出圖書總數為二冊,借期一週,如有需要,得於借期屆滿前辦理續借乙教次。
  七、 借書冊數已滿定額者,在未歸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
  八、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等情事,借書人依本校「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辦法」賠償。
  九、 借書逾期未還,除通知歸還外,並暫停借閱之權利,如逾期一天,停借三天。並在本校圖書館網站公告催還。
  十、 教職員工所借之圖書,無論到期與否,一律於學年結束前歸還。如遇本館清查整理圖書時,得依須要臨時索回借出書籍。
  十一 學生於段考前一週及考試期間,停止借書,學期結束前一週內,所借圖書無論到期與否,均須一律歸還。如遇本館清查整理圖書時,得依須要臨時索回借出書籍。
  十二 教職員工生離職(離校)時須在離校還清借書,否則不予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圖書遺失污損賠償辦法
  一、 為維護本館圖書之完整,避免之無謂損毀,特訂本辦法。
  二、 凡遺失本館圖書者,必需購買與原書著作者、出版年度、出版書局相同之書籍賠償。
  三、 凡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使用者,本館得拒收回,並按照本辦法要求賠償。
  四、 凡原書無法購得者按下列原則賠償:
    (一) 並通圖書:依原書價五倍計算賠償金額。
    (二) 套 書:以全套定價五倍計算賠償金額。
  五、 賠款者經由圖書館簽可後,書款繳交總務處出納組,再將簽收單據交圖書館館員註銷欠書。
  六、 圖書遺失者,借書人自向本館聲明掛失之日起,十日內將賠償之圖書或賠款收據送交本館結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