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及兵役折減: 1.「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部於102年3月13日,會同國防部及內政部訂定發布;本部並於102年3月18日以臺教學(六)字第1020039194號函頒相關單位及學校,相關事項說明如後: (1)高級中等學校、五專前三年課程及相當層級進修學校之課程名稱仍維持現行課程綱要所定之「全民國防教育」。 (2)「全民國防教育」僅採計「必修」課程中之軍事訓練課目時數20小時(每學期以10小時計)及防衛動員實務;「選修」課程均不列計折減時數。 (3)有關防衛動員實務部分(含災害防救、防衛動員模擬演練及步槍實彈射擊),因無成績查考,請各校訂定年度執行計畫,並將相關參加名冊留存備查,俾作為折減查證與計算依據。 (4)上開災害防救、防衛動員及青年服勤動員等模擬演練,每學期實施1次,每次2小時,3年計執行12小時。併同「必修」課程中之軍事訓練課目時數20小時,合計32小時,可折減軍事訓練4日。 【註】上開成績合格者,每1學期核以16小時軍事訓練時數(含全民國防教育課程部分10小時、防衛動員實務部分6小時,得折減2日);學校如安排步槍實彈射擊體驗,核計8小時,得另折減1日。 (5)高級中等學校階段,至多得折減常備兵役軍事訓練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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